河北发布2025年4月自考报考简章

时间:2024-11-21 10:20:17 | 作者:
阅读量:2474

一、时间安排

1. 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6日-30 日,每天8:00-22:00。

2.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2025年1月5日-10日,每天8:00-22:00。

3. 理论课程考试时间:2025年4月12日-13日。

4. 成绩查询时间:2025年5月10日17:00后。

二、报考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我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 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 对有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考专业和课程

1. 各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5年上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附件1)和《2025年上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附件2)。

2. 各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5年上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附件3)和《2025年上半年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附件4)。

3.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查阅有关信息。

四、报考办法

(一) 信息注册

1. 已完成注册的考生,可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对应的报考入口直接进行报考、缴费。

2. 未注册的考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的注册入口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身份证图像和本人图像信息。注册信息审验通过后,考生方可进行报考、缴费。

3. 网上注册审验未通过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每天9:00-11:30,14:00-17:00)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考生可自行

在网上进行报考、缴费4.新生注册完成且报考缴费后,注册信息将被保留,未报考缴费的,本次注册信息无效,须在下次理论课程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5. 因信息有误无法完成注册的或注册完成后确需修改信息的,考生均须在报考期间(每天9:00-11:30,14:00-17:00)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且当次不能报考。

6. 注册所选报考点,当次报考期间不允许更换,下次报考时

可自主选择。

7. 考生要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漏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 报考、缴费

1. 报考前,考生须熟读《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 考生须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半天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由于自学考试按课程编场,部分考生参加不同课程考试可能需要在同一考区内跨考点参加考试。

3. 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安排的课程。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4. 报考受限课程,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报考点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5. 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五、考试

1. 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冀教考院(2024)86号)组织理论课程考试,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 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手机等通信设备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封闭区域。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仪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且必须接受人工检查。

3. 考生须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 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字(86)186号《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规定,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复习假及考试期间,不扣发工资,不影响评发奖金。

六、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七章规定: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1. 建议参加2025年上半年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所报课程和教材目录提前准备好指定教材,以免教材出版社供应短缺影响备考。

2.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按照我省考务规定执行。

 

附件复制可用:http://file.hebeea.edu.cn/files/article/2024/11/20241119163729_620.pdf

更多消息请关注东培自考